今天是2025年01月02日 星期四
海口市电影公司文件
签发人:符永涛
海口市电影公司员工奖励与惩戒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明确考核的标准、依据和方法,使奖励
与违纪处理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依据《劳动法》和有关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对于公司各项建设及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影响效果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员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创造更好业绩。
第四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在职员工与退养员工)。
第二章 奖励与惩戒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的表现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为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收益,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传、鼓励的推动作用。
第八条 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九条 员工违纪,公司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十条 下属的行为应予惩戒,而其直接管理者没有进行惩戒或提醒上级部门惩戒的,管理者承担责任过失,人事部门可以下达责任过失通报并对根据本制度规定对管理者进行相应惩戒。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一)经济奖励包括一次性给予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级别等。
(二)行政奖励包括晋升职别等。
(三)荣誉奖励包括嘉奖、记功、授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执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公司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报经公司批准,给予相应奖励,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超额完成业务考核及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成效显著,业务考核成绩超过上级安排任务的50%以上者。
(二)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三)保护公共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四)维护公司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五)节约生产成本具有成效者。
(六)以公司名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
(七)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八)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九)领导有方,使主管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十)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十一)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十二)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一次,评选人数在总人数的20%以内。
第十四条 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的主要贡献者可以获得个人奖励。
第十五条 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部门推荐;凡与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上述情况均需拟写奖励申请书,以文字汇报主要行为。奖励申报时间,于每年每季末前(如第一季度于3月28日至31日,以此类推,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报送。奖励行为的核实由人事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汇总后由人事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及荣誉奖励),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员工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
第十七条 3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第十八条 授予“先进工作者”的工作在每年末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理及以上的员工,不得参与评选。连续三年获得“先进工作者”的员工,工资升一级
第十九条 公司对第十二条(二)款中合理化建议提议者,除予以记功奖励外,另给予特殊奖励:即按合理化建议应用后实现利润或节支费用的一定比例提成奖金。
第四章 违纪惩戒
第二十条 违纪处理的方式有警告、降职(级)、辞退(解
除劳动合同)。同一行为不分别执行不同惩戒方式,只执行较重的惩戒方式。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给予警告:
(一)每月累计工作、培训、开会迟到、早退、脱岗者,达三次以上的;
(二)无故旷工一天者:
(三)在上班时间离开办公或营业场所20分钟以上,未告知去向者(告知对象参照《考勤管理规定》第六节);
(四)工作时间含培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的;
(五)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工作时间打瞌睡的经口头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六)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七)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的;
(八)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经口头劝告或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九)对观众的服务态度恶劣的;
(十)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级的工作安排的;
(十二)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的;
(十三)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十四)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十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经口头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十六)公司或部门会议,未经公司或部门允许,擅自录音、录像、摄影者;
(十七)无事生非、挑拨离间、语言诽谤,影响员工之间的团结和工作的;
(十八) 同事间互相谩骂、说脏话、粗话者,经口头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十九)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经口头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二十)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的;
(二十一)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二十二)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十三)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员工被警告惩戒的,将影响其当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事部门每月将警告惩戒情况定期向公司员工全体发布。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进行警告惩戒的,由其所在部门作出决定,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给予降职(级)惩戒:
(一)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个月旷工累计达五天的;
(二)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三)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四)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的;
(五)严重损害与影响公司形象与诚信者;
(六)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或通知相关部门的,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七)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指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权益者;
(八)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使公司利益受损一千元以下的;
(九)故意损坏、销毁公司重要文件、票据、凭证者;
(十)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在限期内不执行者;
(十一)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
(十二)骚扰恫吓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员工者;
(十三)一个月内被警告累计达三次,或一年内被警告累计达五次的;
(十四)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违反本制度须进行降职(降级)惩戒的,由其所在部门于三日内将员工违规情况、证据材料及降职(降级)惩戒建议向公司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每一降职(级)惩戒决定向公司全体员工发文公布。
第二十八条 员工被公司降职(级)惩戒的,降职与降级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并影响当月绩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给予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惩戒:
(一)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二)凡打、砸、抢公司资产者;
(三)殴打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同事,制造事端的;
(四)在公共场所闹事,破坏捣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包括会议)的;
(五)写信或匿名信或其他形式恶意造谣诽谤、攻击、侮辱同事,影响极坏者;
(六)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及无中生有挑拨同事、部门领导、公司领导关系者;
(七)造谣惑众、传谣诽谤,诋毁公司形象、诋毁各级领导及员工形象;
(八)在公司办公或经营场所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九)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十)违法、违纪被公安或司法部门拘留者;
(十一)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十二)竞岗未能上岗或其他原因被安排下岗,并经过半年内培训,仍未能上岗者;
(十三)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的;
(十四)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五)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十六)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
(十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包括财务报表、项目洽谈、签约等有关资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
(十八)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一千元以上;
(十九)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三千元(含)以上)者;
(二十)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二十一)一年内被三次降职(级)惩戒的;
(二十二)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十三)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的。
第三十条 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惩戒的,由人事部门组织材料并提出建议,呈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员工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惩戒的,公司自惩戒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将惩戒决定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理的提出人也可以是公司的任何员工,并出具书面意见,人事部门负责核查,汇总后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公司负有债务或因违反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追偿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另行制订考勤、绩效考核等专门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依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在本部门经向全体员工广泛征求意见后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人事部门核准交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由公司与职工代表对不同意见进行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最终审议,由总经理签署颁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公示于公司人事部门及各部门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以向公司提出,公司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4年11月13日,经公司全体职工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口市电影公司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